星期三, 三月 28, 2007

纳粹德国的经济组织与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济后果

德国的经济组织与政策

 


第一部分 纳粹德国的经济组织

 

     纳粹自1933年1月30日在德国取得政权以来的所作所为,正是其观念与目的具体表现。纳粹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虽然也带有偶然因素的痕迹,但在本 质上正是纳粹所期望的、用以实行他们政治纲领的结构。不独如此,如果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获胜,则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也将是纳粹改组各被占领国家时所 要借鉴的政治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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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粹的25点纲领

    国社党上台以来在德国实行的一切措施都是依 据其政治政纲,即所谓的“25点纲领”进行的。该纲领在1920年由国社党创办人德雷克斯勒(Anton Drexler)、该党经济纲领的提出者费德尔 (Gottfried Feder)和希特勒三人共同草定,1926年希特勒宣布该纲领作为纳粹运动的哲学与原理体系,是“永远不变的”,1932年纽伦 堡国社党代表大会再度肯定了这个政纲的地位。

    纳粹的25点政纲明白地或隐示地包含了国社党所有的基本观念和政策。其中第4、 5、6、24各点总述了纳粹的民族观及“主宰种族”观念、反犹太人的偏见、以及对于所谓“积极的基督教”的不甘愿的妥协;第1、2、3、8、19、22各 点要求德国的统一团结、“生存空间”、帝国的扩张、凡尔赛条约的废除、“职业军队”的建立、“德国法律”体系的创设;第7、9、10、20、23、25各 点确定纳粹的国家观,以及国家对个人关系之观念。在纳粹党看来,个人的责任是劳动,并为公共幸福服务;国家必须为其公民谋得工作与安定;报刊、文学与艺术 必须与纳粹的“美德”与民族理念等观念符合一致;德意志帝国必须加以高度组织化,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

    25点纲领的 其余各点是关于经济问题的主张。这些条款声称纳粹反对“大资本主义”,并提出土地改革、废除地产投机买卖、“建立一个健全的中等阶级”、“大百货公司的公 有化”、鼓励和扶植小型工商业、卡特尔和工业联合体的国有化,以及废除“利息奴役制”,第25点主张设立“职业会” (Professional Chambers)以执行帝国的法律,这些便是国社党的经济大纲。

    至于1933年以来纳粹的经 济政策究竟是否根据先前制定的计划进行、进行到什么程度、以及纳粹的经济政策是否足以代表经济设计的一个类型,研究纳粹德国的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结论并不一 致。我的答案是:在纳粹党上台后的最初阶段,其经济政策与其说是推行25点纲领,倒不如说是为了谋求巩固权力而在工人阶级、中产阶级和大资产阶级三者之间 左右逢源。纳粹上台后的最初几年中,党内的思想极不一致,“左”“右”两派间时起摩擦,这种党内左右斗争的焦点在于托拉斯收归国有以及废除“利息奴役制” 等诸多问题,而这些斗争使得纳粹党在制订上台后的经济政策方面困难多端。

    纳粹起初很少注意对经济问题进行通盘计划,这一点主 要是受自由主义经济学熏陶的经济学家影响。后来因政治需要以及经济压力的影响,纳粹开始考虑并实行计划经济,不过戈林所主持的几个四年计划,首要目的在于 准备战争,所以,经济建设在德国自始即是“军国主义经济”的一面。

    从1933年至1939年间,纳粹努力将德国社会经济生活 改造为一种新结构,以达成两项目的:1、为巩固国内统治建立经济基础;2、造成一种足以支持(纳粹认为必不可免的)战争的经济。虽然纳粹建立的国家经济结 构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与“25点纲领”协调一致,但在其各种制度、组织和法律中,还是可以看出来当初25点纲领所贯彻的主要观念的。

二、世袭的农民

    人们通常把 德国当作一个工业国家,在这个工业国家中,农业在经济上只占次要地位。这点固然不错,但也不见得完全正确。在德国的经济中,农业亦自其重要性,因为农业生 产足以供给约占全国所需80%的食品,纳粹因此自上台伊始即很注意他们的农业计划。实行这个方案的机构比纳粹体系的任何其他部门都发展得更为充分。

     关于农业,纳粹定下了几个目标,最普遍的目标是与他们的种族理论有关联的。在纳粹运动发展的初期,他们宣布过农家或农民是德国民族之骨干,是北欧血 统的最健全来源。纳粹农业政策的主要宣传家台里(Walther Darre)和罗森堡都坚持认为“犹太人-马克思-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败有一个主要原 因,即是人口离开了田地,而集中于大都市区域。

    但是纳粹还有一些更实际更直接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以改进农业人口的生活为手 段,在农村造成一个在政治上效忠于纳粹的集团;第二个目标是要发展农业生产,使它在战争与封锁时能使德国满足生活必需品的自给自足;最后也是最大的一个目 标是,纳粹希望将忠诚的德国农民移往帝国四境的边陲,以加强德国的军事地位。纳粹认为达到这些目标的方法是成立“世袭的农场”或自耕农地 (freeholds)。这些世袭农场是依1933年9月29日的法令创立的,在法律的和社会的地位上类似封建时代的自耕地,一个世袭农场不得超过125 公顷土地(约合300英亩)。它的所有者必须是农民,而该农民又必须是德国血统的德国公民,或与德国有血统关系的外国公民,且必须是“荣誉的”人,所谓 “荣誉”指的是接受并拥护国家社会主义。

    世袭农场是不可让渡的,也是不能抵押的。农民将这种耕地遗留给子孙时必须依照限定继 承人产业的法律、以及长子继承法所规定之权利,不得将地产平分给数子。长子之外的继承人只能分得对经营这世袭农地无重要影响的财产,他们可以用这笔财产获 得教育或职业训练。如果这些继承人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陷于贫困,他们有权回到世袭农场并在那里生活。农民在遗嘱上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改变其农场之处置。 如果他没有自然的继承人,国家可以指定一个继承人。任何人不得拥有一个以上的世袭农场。

    为了处理在这条法律下引起的诉讼,纳 粹政府设立了特定的农业法庭,由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与两个农民组成。凡有普通上诉法庭的地方设有高级法院,还有一个最高法院以审理一切有关自耕农场的案 件。这些法院都有相当大的权利。如果有一个业民不能经营其农场使其生利、或是他的行为“不荣誉”时,法院有权剥夺他领有世袭农场的资格。

    到1936年,德国约有100万所农场依照该法律变成了世袭农场,其中包括一些大地产,其原来的主人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替他们的地产取得了世袭农场的法律地位,以此逃避债务,避免其农场被债权人没收。

 

三、农业自治团

    纳粹提出的许多观念中,有一个观点主张人口应该按照其各自的生产活动内容分成许多自治“团”,这个观念首先施用于农业,结果成立了农业团,并发展成为对德国农民的一切生产、定价与销售活动进行严密管制的体系。

     农业自治团不仅包括一切地主佃户、耕种者与农业工人,还包括所有的农产品与粮食批发商和零售商,以及一切食品制造者如面粉厂主,酿酒厂主,制粮商 (这些人被强制勒令参加),以及一切农业合作社和其他销售组织。农业自治团是一种自治团体,其大部分开支均由会员的强制捐款中筹付。农业自治团由“德意志 帝国农民领袖”台里亲自主持,他是直接由希特勒任命的,而且完全对希特勒负责。台里同时又是“粮食与农场部部长”。

    农业自治 团分为两大部门,即参议部与行政部。参议部又分为七组,分管经济与社会政策,宣传,及国际问题。行政部分三大组,即人员,农场,市场。另有第四组管理人事 与财政。人员组主管雇主与工人关系、精神的与道德的福利、农民传统的保存、土地的重新垦殖等事。它还负责宣传纳粹对于农民社会地位与作用之观念。农场组主 管土壤改革,农场管理赋税,农业展览会及其有关问题。市场组的职务在集中各合作社及其他销售组织工作。

    农业自治团有20个区 域协会,区域协会下有520个县镇协会。各县镇协会又分为无数地方协会。每个区域协会有其行政组织,略同柏林的中央政权机构一样。每个地方农场协会的领 袖,通常都有当地的国社党领袖兼任。此外还有两个全国性咨询机关;其仪节职务与宣传职务大过其行政职务。一个是农民顾问委员会,有委员100人。是由农业 自治团的各职业部门中挑选出的,另一个是德国农场委员会。会员1000名,由德国农民领袖从各区域及县镇农场的领袖中选拔其有声望者充之。农场委员会准备 并主持每年的农场代表大会,而这大会是欢宴的节期以及纳粹向整个农业自治团打气的机会。

    政府为德国的每个农场都备有一张农场 经营证(卡片),在这上面载明关于地亩、收获、牲畜以及农场操作的一切事项,以供中央与地方当局对农场实行监督和管制。理论上农民可以自由种植他想种植的 东西,但在实际上政府将每一农民必须生产的各种商品规定一个基本定额,比如说全德国约有200万个种植做面包用的裸麦的农民,政府对于他们分别规定生产定 额,规定的数量在每年种植季节终了时宣布,并由政府按规定价格收购。照类似方法,政府每年向面粉厂主分配定额,而面粉的价格由各县镇分别规定。

     农民除了参加农业自治团的地方及县镇分区协会以外又需加入一个销售协会,这些协会是依照商品或商品组而分别组织的。德国共有10个中央协会或销售联 合会,负责各种农产品(如裸麦,牛和牛奶,土豆,鸡蛋,糖等)的销售事宜。每个中央协会都是自治的法团,受农业自治团的管辖。第三帝国农民领袖为每一个中 央协会委派了全国性专员。中央协会同时受粮食农业部之管辖。如中央协会各自主办其商品生产与销售。它们规定生产成本,价格,利润率,确定标准及产品分等的 规定,并在某种程度内规定农产品之实际生产。

四、农村定居与农场劳工

    分裂大地产、将它们分配给小农,这个方案成为德国政治上的重大争端已非一日。纳粹纲领第17点主张“制定一项法律,允许政府将有关公益的土地无偿没收”,并主张废除土地抵押制度。但是纳粹虽发出了这些诺言,在这方面却并无什么有意义的改革。

     农村调整方案因德国必须增加农业生产而大受影响。德国绝大部分的大地产集中在勃兰登堡与东普鲁士,而这两地的土壤和气候利于广耕,不利于深耕。这个 事实颇足以妨碍政府大规模征收大地主或“容克”们的地产。至于容克地主们在政治上及军队中的势力足以阻止这种政策就更不用说了。况且大多数这种新式农场必 须有足够大的面积,否则不能做有效的耕种。

    德国小农的生计本不容易,而各地公有土地变为自耕农场之风流行甚盛,更予小农以沉 重打击。这些公有土地常常是小农唯一可以畜养牛羊之草地,也是农民唯一取给燃料的来源。现在,政府既推行变公有土地为自耕农场之政策,结果是常逼得小农非 放弃其自己田地不可。在德国西部某些区域内,政府以分给他们东部土地的诺言,将小而贫的农户及佃户们驱离其原来的土地;然后将他们的农场合并成更大的农 场,给予纳粹认为可靠的人。

    自从1934年纳粹发动“生产战”以来,农业劳工的缺乏愈来愈成为德国农业的严重问题。为解决这 个问题,纳粹采用了种种方法,轻则用各种利益劝诱人民做农业工人,重则使用强力手段强迫人们做农业工人。纳粹所用的一个主要办法是强迫城市工人到农村去做 帮工。这种办法可以采取几种方式,1934年5月15日的法令规定凡曾经在农村做过3年工作的工人不准在城市寻找工作,政府对违反此禁令者严厉处罚。 1935年5月以后,政府又规定所有青年必须参加“劳动服务”,以做服兵役前的准备训练。纳粹广泛利用劳动以辅助农业工作。尤其当收割的时节更甚。此外政 府得派凡在劳动服务中有农作经验的青年,到农场去做“助手”、“帮工”。如果这些青年不遵令前往,便被开除劳动服务界,而他们的“工作薄”则被吊销。

1938 年2月,纳粹规定凡年龄在25以下的德国女子必须参加农业的劳动服务或者家务雇工的劳动服务,为期至少一年,否则她们以后便不得担任工业或者商业工作。 1939年2月13日,政府颁布一道命令,规定农业劳动者不得随意改变工作,即使该工作仍属于农业和林业范畴。儿童小学毕业后,政府就送他们去做一年农业 劳动,父母如企图妨碍该法令的执行,便要受监禁的处罚。

    虽然有这些限制办法,纳粹仍然未能防止“逃避农村”的趋势。自从 1933年以来,有成千上万的农业工人企图在城市里和其他行业中寻求工作,他们当中大多数人成功地获得了工作。农业助手的工资很低,他们的工作条件又比工 业工人的更为恶劣,而且自1933年9月后,农场与森林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农户对这班助手还可以“工作迟钝”或“懒惰”为由加以惩罚或罚金, 因此农场工人的社会生活和地位排在城市工人之下。后来纳粹曾经采取若干补救措施,如鼓励人们建筑农场工人住宅,改良他们的工作环境,给他们以工作训练,并 促进其娱乐和健康活动。但德国重整军备的种种需要,及1939年9月后世界大战的爆发,又妨碍了这方面的进展。

    自1938年以来,尤其是二战开始以来,纳粹越来越靠外国劳工(特别是波兰和意大利工人)和俘虏去担任农场工作,于是产生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纳粹被时事所驱,不得不利用外国的“血统”来耕种德国的土地,同时德国人的血都当作肥料洒在了外国的土地上。

 

五、工商自治团

    纳粹自1933年以来建立的工业体系以一个观念为基础,即民族经济应该是服从国社党的政治目的和国家的意志。纳粹摒弃自由主义派所谓的“自由经济”的一切观念,将政治置于经济之上。经济政策必须取决于民族利益,而民族利益是什么则由领袖们去解释。

  纳粹德国的工业政策时又受其军事考虑的影响。纳粹 从一开始上台便明白确切地以毁灭凡尔赛条约为目标,这样一来最后肯定不免于一战,因此在纳粹规划经济活动的每一个具体措施上都将战争这一可能性计算到了里 面。1935年以后,尤其是1936年秋季以后,纳粹开始提高统制国家经济的趋势,并将其纳入备战方案的一部分。

    纳粹最初曾 努力尽量采用旧有的经济方式。1933年以前德国工业已经高度组织化,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政府管理。那时德国工业各种同业公会拥有的经济控制力远超过其 美国同行。卡特尔这一工业联合组织在德国已经是控制生产销售与定价一个重要因素。纳粹上台后,采用了包括卡特尔在内的旧有的经济组织方式,而将它们加以改 变以适合于自己的新规则,这确是纳粹善于运用社会心理的地方。

    纳粹在工业方面的机会主义精神上还有更甚于此者。纳粹最初即是 受“大工商者”的支持,并与工商各集团达成妥协。纳粹只是渐进地推行工商业改革,这种妥协态度与他们对劳工和农民采取的严厉手段相映成趣。1934年2月 27日,国民经济部长施密特博士颁布了德国经济组织改造准备工作法,这是纳粹改组德国工业的第一步。该法律是个一般性法令。它授权经济部承认各工业同业公 会的经理,委派及罢斥其领袖,并得强迫各雇主和公司加入工会。改组的过程当时并未完成,1938年1月,沙赫特博士卸职,由纳粹党员丰克(Funk)博士 担任经济部长,此时德国工业改组方才完成。

    从1933年至1939年,纳粹所完成的经济结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职业与区域组织体系,其中心为工商业自治团和手工业自治团,这两个自治团将除农业外的一切工业性商业性的金融活动系统化了,并加以领导。

     工商业自治团采用了强制、领袖与自管三大原则,一切德国经济事业必须一律加入组织,任何企业如不参加,则它或它的负责人必遭受巨额罚金、以及其他责 罚或取缔。在这个自治团内,每一行业(部门)都有一个领袖,他由更高一级的领袖委派,最高级的自治团领袖由德国经济部长指派。德国境内一切工商业企业都按 其经营的经济活动种类被派定参加自治团的某一分组,每个企业同时又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地域性组织。如果一个企业在若干地区内各有一所工厂或分店,则其厂长或 经理都需参加当地的地域组织。行业与地域的单位共同组成第三帝国经济会议,由经济部长直接主持。

    工商自治团包括6个全国性部 门:工业,动力,银行,保险,贸易和手工业(另有交通部门,受别的法令规定)。这六个部门中工业部门最重要,它本身又分为七个主要组:采矿和冶金组、机器 制造和改造组、铁和五金器具组.、建筑与建筑材料组、化学纸张与印刷组、皮革、纺织和服装组、食品与饮料组。这7个主要组再分为32个贸易组,例如采矿和 冶金组分为采矿铁生产、铸造等等,机器制造分为制铁、制钢、交通工具、飞机生产等等。这32个组又再分若干专门组和专门小组。例如机器制造下有纺织机器专 门组,该专门组下面又有纺纱机器专门小组。每工厂或商店按照其主要生产品的种类加入各专门小组,上述各级分组在一切的业务必要地点均设有办事处。

     除工商部门外,其余五个全国性部门下面没有设主要组,而是直接划分为贸易组(经济组)、各专门组和专门小组。例如动力组分为两个贸易组,即发电贸易 组、煤气与水贸易组。六个全国性部门及交通事业部门共分为55个贸易组,而这些贸易组又分为400余个专门及专门小组。

    一般 说来,各贸易组是工商自治团中最重要的职业性分组。每一贸易组向它的会员征收会捐,并为它的各专门组及专门小组制定预算。每一贸易组的领袖有权对它的会员 处以罚金,但不得超过1000马克。被罚者可向全国性各组的领袖上诉,以他们的判决为最后的裁判。各组与分组之领袖在某种程度上受会员的控制,会员们可以 不时对他们的领袖通过信任票或不信任票,不过,上级的领袖对于这种不信任票可以加以否决。每组在领袖之外还设有一个委任的顾问会,凡制定预算时,或向会员 摊派款项时,事先必须征寻顾问团的意见。顾问会审核本组的账目。凡关于开销费用,购置地产,委派经理,及发市或修正现行法规的事件,必须先听取顾问会的意 见,方能做决定。一切组织或组至少每年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一次,并向大会报告本组的活动与财政情形。在这时候,会员也可以对其领袖通过信任票。

  纳粹起初并不想用这个复杂的机构去计划德国的经 济,不过是想利用它做一种工具,在必要时能够籍以有效的控制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工商业自治团被限定不得干预一切有关管制价格及规定销售之事。纳粹不愿意 工商业自治团变成一种对国民有垄断权利的巨大托拉斯或卡特尔。所以他们将规定价格与市场之权交给了别的权力机关和组织,工资问题同样也划归其他方面主管。

    工商业自治团各贸易组所担任的大多是技术性、经历性的工作。各贸易组必须经常供给其会员以下列各种情报:关于新的技术方面和工业 材料;某宗特殊产品的市场情形;改进成本会计的方法;以及改良店厂管理的方法;运输费率,与捐税,贸易政策与外汇;防空保护,商业法律问题等。各贸易组推 动各雇主合作训练新的工人,帮助他们组织商业展览与集会;并致力于关系工商业的经济福利之其它问题。

    在德国国内的14个工业 区里,各全国性组与各贸易组合组成14个地区组,下辖分组、地方小组。比较其余的全国性各组来,全国性贸易组的地方组织更为广大。在若干地区,专门小组可 以比专门组本身更庞大,有的地区(如鲁尔、西里西亚、安哈尔特)因为工业集中,在这些地方,某个专门组织下辖的一个区域办事处可以比柏林的总处还更重要。

    工商自治团还保有一个广大的地方性组织,其基本单位是工商会,又称商会。全德国约有100个以上的商会,每个工厂或商店都必须加 入一个商会。这些商会是公共的公司法团,并为一定地方或区域内工商企业的代表法团。商会之职责包括处理一切对其会员有共同影响之举,并向他们提供意见。他 们管辖的问题与贸易组所管的相同,例如捐税与外汇、鼓励出口、职业教育学徒训练、、商业仲裁、政府承包的生产或供应之分配。商会组织也以领袖主义为原则, 其领袖或主席由经济部长委派与撤换,各主席有一个顾问委员会协助工作,顾问委员会也是由经济部长委派的。这百余个地方商会共组成一个全国商会总会,其总部 设在柏林,其领袖和副领袖由国民经济部长委派,他们须对部长负责。全国商会总会首先是各地商会的中央清算局,其次是各地方商会与政府之间的代言人。各商会 发挥重要作用,将地方工商业团结起来,并将他们与中央经济和政治当局打成一片。

    手工业部门的组织与此略异。它并无贸易组,而是分为52个全国性协会。它也有地方性结构,包括60个地方的手工业商会,而这60个分会又合组成一个总会。全国性手工业组的最高长官是“德国手工业领袖”,他兼任德国手工业组主任以及手工业商会主席。

    工商业自治团的最高机关是德国经济会。它是由构成工商业自治团的各组织之代表组成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代表性的团体,但德国经济会又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受经济部长的管辖。它的总部设在柏林,即原来的德国商业总会大楼。

六、卡特尔

    除了“工商业自治团”以外,纳粹政府还通过卡特尔来统治德国的工业。卡特尔在德国的地位犹如托拉斯在美国,卡特尔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影响生产、价格与销售。

     卡特尔在德国是历史悠久的老制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后半期,1933年以前的卡特尔是私人的商业组织,其目的在于限制产量、规定价格和分配市场为 手段来维持利润。德国工业在魏玛共和国时代已经高度卡特尔化了,和美国的态度正相反,工业部门的高度集中化在德国并不被认为是弊病。

     纳粹夺取政权的时期曾经公开激烈地反对德国的卡特尔,认为它们都是“民主财阀”的资本主义代表。他们向小生产者和地方工商界允诺,一旦他们夺取政 权,必定解散卡特尔。但是纳粹获取政权以后发现卡特尔是一种便利的工具,可以籍以建立对德国经济的深远统治,于是对卡特尔采取了新的路线。

     1935年7月15日,纳粹党通过了“强制卡特尔法”。依照这项法律,经济部长有权管制现有的工业联合公司,可以强迫工业商企业加入现存的卡特尔组 织,可以禁止新企业之建立及旧场业的扩充,并得决定现有场业必须利用之程度。纳粹最初尽量避免应用卡特尔强制法,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恐其搅乱价格结构。 1933年至1934年,纳粹最主要的愿望是增加生产和减少失业,要达到这个目的,物价和工资必须保持稳定。全体工人的总数工资必须由更多的工人或的工作 而增加。但是,事实证明,卡特尔之不变趋势是增加物价。强制性卡特尔发出公布后,工业界似乎觉得他们的机会到了,便表示要将产品价格迅速提高并超过 50%。纳粹政府立刻起而干涉,然而在1933年至1934年的时期内,卡特尔产品价格指数仍有相当大的增高。

    纳粹所以迟迟 实行新的卡特尔法令还有一个理由,即怕小工业和企业主不满。一般来说,小企业深怕卡特尔的影响,因为他们相信卡特尔会成为大企业吞并小企业的工具。第三个 理由是新卡特尔法的通过和根据此法而采取的各种办法大大刺激了各工业部门去自动卡特尔化,并成立各种的企业协定,因此国民经济部长不用强制实行新法。据 1936年11月的估计,德国有1700个卡特尔,各卡特尔在强制卡特尔法下变成了全新的组织,不再是为私人利益服务的私人组织,而为国家的利益服务。

    纳粹统治之下的卡特尔需要处理许多问题:防止工业的生产过剩;设法使某一工业容易从事新的生产,以适应消费者时尚的改变以及其他 市场波动;设法使各工业适应新的原料;调解季节的波动;改进家务型工业工人之环境;维持某一工业部中大中小企业间的均衡;保障某一工业生产方式(制造过 程)之独立性不为别的公司侵犯;将若干种国民福利所必需的任务交付大企业;防止过度机械化,以维持高度熟练工匠的利益;维持类似企业之间的分工,以免浪费 劳动力和生产资源。

    工商业自治团从一开始便对卡特尔的若干功用有越俎代庖的趋势,并企图控制卡特尔,结果彼此间发生摩擦,以 至德国政府越来越觉得非规定工商业自治团对卡特尔有行使某种监督之权不可。1936年10月12日国民经济部长颁布一道法令,将这个局面合法化了。这法令 授权工商业自治团之全国性各组,得收集归于卡特尔的一切情报,将所有卡特尔及一切市场的协定予以登记,并代表公众利益,参加一切组织卡特尔的设判。这种权 力是赋予工业与贸易两个全国性组,及地域经济商会。

    1936年11月12日的命令将卡特尔置于政府控制之下,或如《德国评 论》所说,将卡特尔归入民族经济之内。由于工业部门的设立或扩充必须先得到政府批准,所以政府能够依照需求以控制供应。因为政府可以将个别企业需求的规定 变为对整个工业都有拘束力,于是也保证了生产条件的一律性。

    自1938年以来,各卡特尔便这样与工商业自治团合作,并在其监 督之下执行政府赋予他们的工作。为使工商业自治团的全国性各组对卡特尔之监督能切实有效,双方的人员必须不同。换言之,凡与卡特尔有密切关系的人不能同时 作工商业自治团全国性各组或贸易组之职员。自治团的全国性各组与贸易组须代表公众利益而行动,而政府对各组中被认为“不受私人利益影响”之人予以充分支 持。这样一来,卡特尔失去不少从前的势力,而变成纳粹政府控制国内工商业或兼并国外工业的工具。

七、价格的规定

    纳粹政府于1933年上台时,急欲抑制德国的物价停止上涨,因为他们认为要使德国经济复兴,必须维持价格和工资的稳定。他们以这个观念为出发点,最终发展成了一个复杂而包罗万象的定价制度。纳粹称价格规定为“价格构成”。

     我们试将1933年以来纳粹用以控制价格的各种努力做一简要叙述,以更明白他们这个定价制度的基本内容。1934年时,纳粹政府颁布若干命令,规定 了各种商品的最高价格,并设立了无数政府机关去执行那些法令。后来因为这些机关职权发生了相互复杂与冲突,政府于1934年11月6日任命了一名价格统制 主任(专员)。他的职权经过几次的扩大,每次将更多种类的商品划入他控制的范围,一切的价格增高必须先得他的核准。

    然而到 1935年时,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与生产厂家、商人和消费者实际所付的价格之间逐渐发生了差异。市面上有各种“暗中”的价格增高,有许多的“违禁买卖”, 特别是农民与城市消费者间的违法交易。此外,有许多商品的价格虽然依照政府规定没有变化,但商品的品质却降低了。政府纵然颁布种种规定,但所有一切商品的 价格指数在1935年全都提高了10%到25%。

    纳粹将农业物价与工业物价划分开来,农业价格依靠那些比较弹性小而且不易控 制的供求条件,再加上意识形态(认为农业和农民是“日耳曼民族的骨干”)的原因,因此纳粹在1933年至1935年间努力提高农产品价格。按纳粹的理论, 这应该对小农和新创立的世袭农民们特别有利,可是实际结果似乎令人失望。若干人认为中央机构的价格规定主要是便宜了较大的生产者,而使小农蒙受非常大的牺 牲,因为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只适用于大批销售的商品,由于小生产者不能大批交货,他们只能接受农产品收购商提供的较低的零售价格。大规模农场的生产者能够 耐心等待,将收获物囤积在手里晚交,所以在这方面又得到了便宜。

    1935年6月30日,纳粹将统制价格的权分散交付给各机 关。政府一共任命了49个物价统制专员,负责监督价格法令的实施。纳粹还加强宣传:“要生产旺盛,不要物价高涨”的口号,但是物价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于是 纳粹于1936年10月29日任命了一个新的全国物价统制专员。

    这位新专员作了一番比从前更坚决的努力,以求稳定物价。他于1936年11月21日颁布了“停止涨价”令,10月30日接着又下了一道同性质的行政指令,规定一切商品与服务的价格绝对不得高于1936年10月18日的水准。

     自1937年至1939年间,德国的物价统制执行十分严厉,基本上消除了由供求因素决定的市场价格。政府规定的价格包括生产成本再加生产者的合理的 利润在内,而生产成本则由政府严行监督,凡是价格专员认为某些工业部门能够用各种方法减低生产成本,政府便强迫那些部门降低产品价格。如果物价受了进口原 料的世界价格变化之影响,则德国国内的价格将随之加以调整。纳粹发展这一套物价统制时,着重表示他们所追求的不是“市场环节”,而是“市场的组织”,并实 现价格的稳定。

    关于规定物价,工商业自治团和卡特尔和物价专员通力合作。工商业自治团的各全国组成立并提倡全国一律的薄记和 成本会计制度,而卡特尔则根据这些制度成立“指导价格”以辅助价格专员去定价。工商业自治团之全国性各组与卡特尔合作,使商品标准化,进而消除不合理的价 格差别。

 

八、对外贸易的统制

    工商业自治团、卡特尔和价格专员还不足以使德国政府统制国民经济。从1933年至1939年,就其国际关系言,德国的经济局势一年比一年困难,纳粹不得不制定严厉的法规以控制外汇流出和对外贸易。

     这里我们只能最简略地说明纳粹政府创设的处理进出口、外汇及原料分配。原料的分配与供应最初由1934年3月24的法律规定,这个法律授权经济部长 监督并管制若干种工业原料与半制成品之交易。但是到1934年9月间,已经发现这些办法不足够应付局面,于是当时的国民经济部长沙赫特博士开始实行他的新 计划,以求减低德国的贸易入超,并避免马克的贬值。新计划建立一个对外贸易的严格统制制度,任何人如果想用非德国货币在国外付账,必须先请得一张载明所请 数量的外汇特许证。政府设立了一个全国外汇分配局,并在各地设立地方分局,以将政府支配下的外汇分配给各申请人。新计划使政府得以抑制进口贸易到它所认为 适当的限度,并能够将对外贸易转移至它愿意与之合作的国家。在实行该计划时,纳粹政府以优先权给各种必须原料的进口商,同时尽量在那些从德国购货的国家采 购原料。

    在新计划实行之下,德国尽量将其进口贸易转移到那些与德国订有清算协定而不需用外汇交易的国家。到1936年的中 间,德国和外国订立了28个清算协定,因为清算协定使德国的进口商能用马克付账,德国便尽量使用这种手段,来满足它的进口需要。同时又能将由不同清算之各 国输入的货减低到各该国采购德国商品之数量的同一水准。

    那些依赖德国市场的国家毫无其他方法,唯有增加其由德国之输入,以求清算马克欠款而准许德国继续购货。这个办法对于控制东南欧经济日益有利。德国贸易在那里发展很快。

    随着德国的各种物质缺乏日益严重,纳粹政府对于对外贸易的统制便逐步加紧。1936年12月1日,政府颁布命令,规定凡故意存留外汇而不缴清者或企图以任何违法方式输出资金者均处以死刑。

     新计划的另一方面是分配原料给工业。政府设立了27个进口统制局,又成为全国独占局(Monopoly Boards)。他们的工作是监督特定的商 品输入,尤其是工业原料;并将这些商品分配给各个制造公司。这些统制局有权监督同类的国内产品之供应分配,有权参酌国内供应之数量与充足,调节输入,并出 售国内原料,以及阻止新公司的成立,所以他们成为生产统制的有力机构。

    因为原料供应的缺乏日益严重,德国政府于1938年委任若干特别官员,管理各基本工业之原料供应问题。他们将各统制局与各自有关工业的职权分别接过来。所以现在原料统制之事,是由所有这些机关彼此密切联合,共同负责进行。

九、自足经济与经济设计

    纳粹另一个具有巨大经济权利的机关是戈林主持的四年计划局。四年计划及按戈林的规划而进行的其他活动给人一种印象,以为德国实行计划经济,并且是一个地道的计划经济国家。

     实际上,四年计划的范围和设施虽然广大,却并不包括整个德国经济。纳粹每个四年计划各有其特定目的:第一次四年计划是1933年5月1日由希特勒提 出的,以此作为消除失业的手段。希特勒呼吁:“拯救德国农民以维持德国的食料供给,并对失业作迎头痛击,以拯救德国工人。”1933年6月2日通过的“减 低失业法案”,将这个四年计划付诸实施,纳粹吹嘘说,到1936年,他们的“消除失业之战”已经获胜了。

    第二个四年计划是希 特勒在1936年9月的国社党代表大会上宣布的,其目的在使德国在必要的食料及原料方面能够自足,以期为增加工人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准,奠定更大的基础。这 个四年计划的目的——工业及工业原料自足经济——实是纳粹军事方面的基本部分,也是德国重整军备的一个必要延续,这一点当时尽人皆知。那时希特勒和戈林都 特别指出这个计划会要求人民做相当时期的牺牲,即“为枪炮而牺牲牛油”。工人必须暂时抛开他们提高生活标准的希望;工商界必须放弃要求更大的行动自由;一 切国民必须暂时莫想减低捐税。纳粹保证这样暂时牺牲可以换取德国人安全,即战时不受敌国威胁,平时不遭工商业的波动,而且在更远的将来,可以获得生活标准 的普遍提高。

    第二个四年计划仍由戈林主持,他借机在政府各部之上设立一个独立的组织,该组织内比较重要的职位都由高级军官担任,他们使用各种战时的统制办法去实行这个四年计划。负担这种任务的上校和少将们自1933年起便已在总参谋部设立的战争经济研究所积极工作了。

     纳粹德国企图达到自足的主要原料除了谷类或脂肪以外,还有纺织用的纤维,矿物油,铁砂,橡皮,及非铁质金属。要用德国国内生产以代替上述各种从国外 输入的原料,实在构成各种程度不同的复杂的问题。在若干场合,这需要增加代用品之生产,例如主要纤维或人造橡皮。在其他场合,例如铁砂的供给,则需设法利 用品质较低的原料。第二个四年发展计划,使得德国必须扩充现有的场业,并建立许多新厂。在这个四年计划实施中最宏大的方案是赫尔曼·戈林钢铁工厂。

    1940年10月,希特勒宣布一个新的计划,仍然继续将实施之权交给戈林。这个新计划与第二个四年计划目的相同,也是在创造并发展各种代用品工业,特别是战时必需的代用品,例如人造橡胶、人造汽油、钾盐和奎宁等。

    纳粹的几个四年计划可以说已成为纳粹经济的一种永恒特点。这些计划是纳粹德国打算维持战事经济的一部分,也是纳粹政府实行工业统制的一个手段。这些四年计划自然也趋向扩大国民经济中政府经济的事业范围。

 

十、劳工的分配与工资的稳定

     纳粹上台后不久即接收了德国工会的庞大结构,并废除了根深蒂固的自由集体交涉制。纳粹建立了一种劳资关系“新秩序”,以代替原有的制度。这个新秩序 是建筑在领袖原则和政府统制的基础上的。雇主变成了工人的领袖,而每个工厂内设立了“互信委员会”以解决工人的声诉事件。各种关系工人的经济问题,均归劳 工部中所谓劳工董事或理事的14位官员去处理。这14位劳工理事分别管理德国的14个工业区,监督各互信委员会的活动,制订最低和最高的工资详表,核检工 人的雇佣和解雇,并向劳工部报告工人的经济和社会情形。

    纳粹的劳工政策与他们的物价和生产政策是交织的。如果要抑制价格不令 上涨,则工资率必须设法稳定。如果国家要知道工业发展,则劳工的供应必须加以控制与分配。如果要纳粹的政治和经济体系安全不散,则必须用宣传或者娱乐,体 育游戏,社会保险,建设住宅等社会福利去争取工人的拥护,否则必须用恐吓与暴力,强迫工人服从。

   纳粹对于稳定工资率,算是成功了。他们的办法是利用劳工理事对于规定工资的详表的各种统制。工人只有增加工作强度或者延长劳动和时间和作额外工作方能获得工资的增加。

     纳粹还采取一套管理措施,以逐渐达到统制劳工供应之目的。这些措施使工人不能自由活动,并限制其对工作的选择。该政策的第一个步骤是1935年2月 采取的工作薄制度。按照这个办法,每个工人必须向劳工部领取一本工作薄,在册子注明他的地位,所受的训练及职业经验。雇主们必须随时保证这本工作薄中一切 有关记录是最新的。任何人如果不能交验他们的工作薄,就决不能获得雇佣。

    自从第二个四年计划于1936年秋天实行后,纳粹觉 得有必要采取更严格的办法控制劳工。当时熟练和半熟练的工人甚为缺乏,令政府大感焦灼,厂家与承包商正在以各种特权与优待(等于增加工资)将工人从其竞争 的厂家方面招诱过来。这现象威胁了德国工资和价格构造之均衡。为私人市场工厂及生产非必要商品的各厂家用那些方法居然将为军备工作及为其他公家定货而生产 的工人招诱去了。

    戈林将军以全国四年计划执行专员的资格,首先对这种局面放了一炮。1936年11月7日,他发布了一些命 令,禁止所有的铁、钢以及五金工业厂自由增加工人,规定他们如果未经劳工局准许,在三个月起内不得增加10名以上的人。他命令各雇主将其雇用的五金和建筑 业一切熟练工人报告劳工局。在这以后,如果劳工局通知某一个工人在别厂家有一个合适工作,与这工人的原来职业属于同一性质,那么他不先告知雇主即可离开。

    1936年11月各指令只是限制工人的流动,1937年2月11日全国失业事务局局长的指令却更进一步将某些工人限制在他当时工 作的厂家不得流动。该指令适用于五金业和机器业的一切熟练和半熟练工人。它规定无论公私企业,如果雇用这类工人,必须先求得劳工局的书面准许状。换言之, 倘若不是先领得那种准许状,一个工人不能改就他本业中的另一个,或者更好的工作。这些新法令,使各劳工局独操着对于许多职业中安置工人之权。工人要使被强 迫隶属于雇主了,而政府却能够依照自己的计划,重新分配劳工。

    1938年与1939年,纳粹更采取了若干步骤以动员劳工,在 1939年2月13日,3月2日及10日先后颁布了几个法令,将完全控制劳工的权力交给劳工部。这些法令规定劳工部可以征召每个居民协助完成四年计划局认 为对国家特殊重要的工作;劳工部长认为为国家利益必要时,可以解除一切公私劳工契约;未先得各劳工交换所的准许,不能订立任何新的劳工合同。到1939年 夏季,德国劳工实际上已被征用于各种工作,大战爆发之使德国劳工的动员与征用更加完备了。

    为克服缺乏劳工的困难,纳粹政府还 采取了许多其它措施,以动员德国的劳力,以至纳粹竟将他们的若干心爱的原则付诸东流,并且将他们奉为自己执政宗旨的若干目标搁之高阁。例如纳粹不得不鼓励 妇女回到工厂工作,原先妇女被纳粹勒令退到厨房和育儿房中,但现在却越来越多地被动员去担任工业劳动。当1937年末,纳粹宣布政府决定以结婚贷款给与新 婚夫妇,即使妻子仍在继续任工作。自1938年到1939年,德国增加了约60万妇女工人。

    纳粹也放弃了“保护中产阶级”的 政策,在纳粹取得政权之前,这个政策曾大大帮助他们获得小商人与手工业者的拥护。现在他们却开始指斥零售业的“过度能量”,暗示这些“多余的”独立小商人 最好抛弃他们那毫无希望的职业生涯,加入工业无产者的行列。纳粹政府粹还食言而肥,撤消了关于工人退休,工作时数,等等方面的劳工保护法律。约有10万名 在平时情况下应该退休的年老工人又继续受雇工作。工人的工作时数是延长了。在建筑和机器各业方面,一切关于工作时数的法令限制都暂时被取消了。大战爆发 后,纳粹政府为辅救日益严重的劳工缺乏计,在农场和工业方面征用了大批的俘虏和外国工人。

十一、利润的限制和投资的管制

    纳粹政纲25点中有一项是主张“废除利息奴制”。这一点虽然谈不上社会主义的政策,至少带有明显的反资本主义色彩;俄日俄是国社党内部激进派与温和派摩擦的原因。这一点政纲当然加深了党内的斗争,它最后发展为1939年6月30日的“清党”。

     为废除“利息奴制”,纳粹采取了若干措施,包括限制利润、抵制利息率、控制私人投资等等。对于帮助纳粹政府动员德国金融资源,以实行恢复就业及重整 军备之方案来说,这些办法确实是不可少的。第一项措施是1934年3月29日的“公债股本法”(Loan Stock Law)。它规定每一个公司因购买 政府公债,其数量等与该公司所得6%以外的利润数字(有时是8%)。这种投资,名为“公债股本”(Loan Stock),须登记入公司的账簿及资产负债 表内作为公司资产项下一种“冻结投资”,为期两年,两年后公司方可恢复其自由处置该公司股票之权,可以将这种债券售出,而将所得款分配给各股东。

     1934年12月4日,该法律被修改得更严厉了,公债股本的投资不再让各公司自己斟酌处置,而是必须汇交“黄金贴现银行” (Golddis kont Bank),该银行代各公司制股东购买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并且以董事的资格,代表股东利益经营这些公债股票。这个新法律的目 的是要使公司的普通股票失去其吸引力,在市场上创造对政府债券的更大需求。

    纳粹政府同时还设法减低长期利率,其办法是将约值 10万亿马克的未付的公债及抵押证券利率由6.5%降为4.5%,纳粹为此动员了一切宣传力量,将其粉饰为“人民的自愿”。1935年2月,政府与各银行 成立一个协定,减低各银行与委托人间的现行利息率。1936年中,它促成工业证券转变为较低利息的证券。1936年7月它将私人的非农业的抵押品利息加以 规定并减低。自从1939年九月以来,纳粹政府又用其他办法将各种利率降得更低。

    1938年后,尤其是实行第二个四年计划以 后,纳粹已经禁止或严格限制一切私人企业发行股票,并垄断了全国的储蓄与资本来源,以求适应政府的经济目的。它禁止成立新公司,以及工业的一切重要部门之 场业和建筑的扩充——得到政府特许者不在此限。纳粹政府并且利用工业的利润以进行它的公共计划枣明言之,就是重整军备工作。事实的经过是这样的:近年以 来,德国的私人资本家,无论是公司的股东,或银行的存户或保险单的所有人,都将他们的资本转到国家手中而变成了国家的债权人。纳粹政府使用政治压力达成了 这一切工作。

 

十二、劳工阵线

    德国的劳工阵线是纳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顶端组织,被称为“纳粹经济体系的灵魂”。它虽名为“劳工”阵线,实际上却并不仅仅是一个工人的组织,而是包括德国全部有收入的人口在内。劳工阵线一方面是劳资间的组合,在其他方面又是所谓的自治工业体与国社党间的桥梁。

     劳工阵线的任务之一是规定工资与劳工条件。按照纳粹的理论,每一个工业或贸易厂店是国民经济“有机体”的一个“细胞”;又是一个“企业社会”,雇主 与工人的利益必须加以协调,既使雇佣关系,又是“家庭”关系,雇主身为企业的领袖,亦为他那一“家庭”的主人,但是它必须依照一般的公众利益规定工作条 件,并且他是对民族负责,求他的企业之适当进行。工人们是他的群众,对他有尽忠的义务。雇主的权利受劳工理事(劳工局官员)之限制。按理假定,工人们可以 通过“互助委员会”以表示他们的愿望。每个劳工理事的总部设有一个“荣誉法庭”,以审理工人破坏纪律的案件和工人雇主的控告。荣誉法庭可以处工人以罚金, 或者解雇,或判决一个雇主不配做领袖。这荣誉法庭由三位裁判官组成:1个雇主、1个工人和1名律师。此外还有一个中央荣誉法庭,审理下级各荣誉法庭指上诉 案件。

    这种规定工作条件和维持社会和平的机构是由劳工阵线指导监督。但劳工阵线的组织是与国社党机构密切交织着的。凡是雇有 20个或20个以上员工的工商企业,都各有一个“国社党员工场小组”,该小组与雇主商量共同制定工厂“互信委员会”的代表名单;工人可以选举代表,但自 1935年以后就不曾举行过选举。劳工理事监督选举事宜,并可以在某些场合,撤换或委派“互信委员会”的代表。在全国规模上,劳工阵线由18个工作社团或 职业社团组成,这18个社团包括了一切经济活动部门,它们在每一个部门上都与纳粹党的结构吻合衔接。劳工阵线的职员都是国社党的职员。劳工阵线的领袖赖伊 (Raban Lag)博士及其他的副手即是国社党的劳工主任与副主任。

  德国劳工阵线不仅是工人的组织,因为在1935年 3月间,工商业自治团(雇主们的组织)被合并与劳工阵线,于是所有的雇主都以个人资格变为劳工阵线的会员。在那之后,一切其他经济集团、农民、自由职业 者、国社党职员及公务员也都加入劳工阵线成为会员,结果德国劳工阵线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社会经济组织。

    纳粹还设立了几种特别 团体作为劳工阵线与其他经济“自治团”之间的联系,最重要的团体是全德劳工与工业委员会,它由工商业自治团的全德经济会议和劳工阵线的全德劳工会议两方代 表合组而成。还有18个劳工与工业地区委员会,由劳工阵线的18个事业社团的代表和18个工业局的代表合组而成,此外还有若干地方劳工委员会及互信委员 会。

    在大多数这些组合团体中,劳工阵线居于领导地位;而劳工阵线的领袖亦是劳工与工业委员会的主任,纳粹通过这个相当曲折的 组织控制了一切工业与劳工活动。这是一个聪明巧妙的制度,它让雇主作“领袖”,同时在其左右安置一群国社党与劳工阵线的监督者。它使劳工在那些混合组织中 获得看似与雇主平等、甚至比之优越的地位,籍此将整个劳工阵线变为实行国家管制和国社党支配的工具。

    劳工阵线享有巨大的宣传 权力,以及指导大众社会工作的权利,这个事实加强了劳工阵线的政治与经济作用。劳工阵线设有一个“美观组”,以改进各厂店的安全和卫生条件。劳工阵线的最 重要的组织为“通过快乐获得力量”(KdF,Kraft durch Frende),其目的是指导大众教育、娱乐和社会活动。劳工阵线通过KdF布置各 种公开的讲演、体育训练、户外运动、旅行、假期消遣等等,劳工阵线自己拥有船只、旅馆及其他设备,并以低廉的费用为会员服务。劳工阵线每年从一切工资薪俸 以及别的收入抽取1.5%,作为支付一切开销的经费,它每年的预算达几亿马克之巨。

    简言之,劳工阵线是一种指导德国人民之经济,社会和精神社会的多面机构。它是仅次于国社党本身的最重要纳粹组织。国社党就是通过劳工阵线以渗透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并依照纳粹的需要和计划将其加以塑造

十三、“德国式社会主义”?还是国家指导的资本主义?

     研究纳粹经济制度的人们已经指出:这个体系既和马克思派社会主义不同,又与“自由主义式资本主义”相异。国社主义体系,与马克思派社会主义相反,维 持土地的其他生产与分配手段的私有制,承认私有银行及其他金融制度的存在,并允许交易所的活动。在纳粹统治下,土地、矿产、工厂、商店的主人依然自己负责 经营他们的企业;在私人市场中自由买卖;努力增加他们的销售,并尽量赚得大利润;将他们的贷款购进交易所市场的证券;自由雇用或开除工人;并进行许多他种 马克思社会主义承认剥削性而必须废除的活动。纳粹体系的另一特性,便是在国民之间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有极大的差异。

    在另一方 面,纳粹制度与“自由主义式资本主义”有深刻的不同处。后者照例可以用英美那种国家的经济组织作代表。纳粹经济的最高准绳是那由领袖认定的,并由国社党推 行的“民族利益”。个人是从属于这民族组织的利益。任何私人权利如与民族政策冲突即被否定。利润动机只在一定限度内被允许活动,即是只有在它能够被运用去 为整个经济服务的限度内,得以活动。工商者的经营和工人的流动都受政府的限制和支配。股息受政府限制,投资受政府指导,储蓄受政府范围;个人对于自己劳力 与财产的使用,以不得越出国家所定的限度。政府告诉德国每一个企业家:他可以生产多少东西,可以用多少原料,可以按什么价格出售他的产品,在什么地方出售 他的产品。德国的工商者可以赚百分之六的利润,但是他的利润,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能再作投资,所以在实际上,这可以说是将德国的资本交由给国家去 做预算计划和分配。总之,整个经济是由一个政党去控制与协调,而这个纳粹党则认为经济自由“经济法则”及经济动机都不过是一个正在没落而消失的时代之遗 物。

    纳粹自己认为他们的经济制度是一种德意志式社会主义或“种族社会主义”,特别与德国民族精神相和谐的。在这里为它的名称 而争论是无益处的,但是研究为什么纳粹喜欢用“德意志式社会主义”这类名字则颇为有趣。很显然,社会主义观念对于德国的大众具有久远的魔力,连纳粹自己都 不能摆脱它的吸引力。他们发现,“社会主义”在德国工人大众间具有号召其参加国社党的作用,纳粹后来还发现这个名称的双重价值:一方面可以用它来限制住 “(自由)资本主义的”力量,不使其太猖狂;一方面又可以借此向劳工大众许诺一个较好的经济前途。

    还有些人愿意称纳粹的经济 制度为“独占资本主义”。要知道这个名称是否恰当,先须弄明白它的真正意义是什么。“资本主义”这个名词可以用来指示细节不同而根本原则一致的各种经济体 系。这些根本原则是:1、在生产和分配中,资本与信用发生重要作用;2、资金所有者是经济生活的最后决定人;3、经济活动是为求利润与资本积蓄而进行; 4、资本所有者之经济利益支配着政府的经济政策。这一个资本主义类型概念可以包括许多大同小异的形态,在近代世界中,它最盛行的形态是自由的私人资本主 义,通常被称为自由主义式资本主义,18世纪及19世纪初期首先在英国发展,再迟一点在美国发展。

    “独占资本主义”是这样一 种形态的经济组织,在它之下,大资本所有者与金融资力所有者私人组成的各小集团,用托拉斯,卡特尔及控股公司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支配一国的经济生活,并且 能够那样指挥经济活动,使经济资源的使用受着限制,以维持高物价,赚得大量利润。有人认为,因为独占资本主义发现在民主或议会政府之下有组织的工人享有强 大的政治势力,“独占资本主义”越来越难达到它的目的,所以先后在许多国家内策动了反民主的党派与运动,以之作为其施行政治支配的工具。从这个理论出发, 国社党和它的团体也是德国“大企业界”或“独占资本主义”的政治及经济组织。换言之,纳粹统治根本就使德国大企业家与大金融家手中的工具。用这工具,他们 所以能够不仅对劳工,并且对较小企业对德国国家建立了无牵制的支配。这种对德国体系的看法有一个尽人皆知的事实作佐证:当希特勒发动纳粹运动之初,工商和 金融寡头集团是他的坚强拥护者,后来的纳粹政府中还有许多职位向由大工商业巨头担当。

   如上所述,纳粹经济制度的特点既不能称作社会主 义,也不能称为独占资本主义。大企业诚然在纳粹德国有颇大的势力,工商企业界的社会经济地位一般说诚然高于劳工的社会经济地位,但是纳粹政权不单纯为私人 独占者手中的政治工具。大工商企业界已经不再是纳粹党之重要支持者。在纳粹体系下兼任机要公务的企业家与其说是企业家,倒不如说是公务员。在一切场合,最 后决定和政策制订都是操于丰克和戈林那类人之手,而这班人马无论其过去政治倾向如何,此时是却是充满纳粹精神,而没有什么企业家的精神了。换言之,国家已 代行了私人企业的大部分经理职务。

    纳粹理论自吹自擂说,纳粹主义的最后经济目标并非是要简历这种广大而笨重的统制性机构,而 是在于将纳粹精神注入在经济生活中活跃的新一代青年,以期他们会像本能地遵循党的意志而行动,不需要国家时刻予以监视和命令。他们认为可以这样造成一个完 全新的动向作为经济活动之基础。那时人们将不再会为追求利润而去冒经济危险,大家都会尽忠于整个民族的利益,而不计私人获利与否。

     如果要更明了纳粹的社会经济体系,最好的办法是把它看作资本主义的一个新的形态。它的名称可以定为“国家指导的资本主义”,这个体系的基本特点是: 国家利用私有制各种机构去实施国家扩充政策。它是在现代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力求拓展的帝国主义之经济体系。为达到拓展目的,纳粹必须修改其社会的若干动机和 观念,建立一种统制和领导制度,使国家能贯彻其政策。这种体系的运用必须通过向纳粹式的政党,他自认为它有权决定什么是民族利益,并且独自垄断政权。它只 有通过一个统制体系,方能发挥其最高功效,而这种统制体系必须维持一切经济集团的“自由”外形,实际上政府对于这些集团须加以宣传,使他们幻想政府不过是 “引导”它们向某种“国家目的”前进。

    国社主义的性质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它的成分结构,和它团结互相矛盾分子的努力。直到现 在,它的成功大部分应该归功于一个事实,即在大体上,纳粹对德国经济所建立的统制,从开始便受了纳粹方案军国主义性质之躯策与促成。它的目的一向就是求国 家拓展的斗争之胜利。纳粹为少数人谋利益而建立了“国家指导的资本主义”。纳粹的帝国主义拓展斗争之成败将决定他们是否为那“国家指导的资本主义”定了基 础,还是他们那整个结构将会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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